公告日期:2025-10-31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委员会主席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30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和经营运作系统,促进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照《公司法》以及《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主席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落实董事会和执委会批准的决议,向董事会汇报,对董事会及执委会负责。
第二章 执委会主席的任免
第三条 执委会主席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品质:有较强的责任心,积极进取、忠实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等。
(二) 职业操守:
1、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全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忠实地维护公司利益;
2、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将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未经董事会批准的第三方;
(三)任职能力:
1、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包括生产、营销、财务、人事等)、人际交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2、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 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
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执委会主席: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违反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委派、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执委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二名,委员若干。执委会主席由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可连聘连任。执委会副主席和委员由执委会主席提名,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执委会主席每届任期三年。公司设首席执行官一名,由执委会主席担任,
全面负责公司经营。
第八条 执委会主席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执委会主席的权限
第九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执委会主席主持公司日常工作,
职责具体为: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董事会和执委会批准的决议;
(二) 组织拟定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三) 组织拟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五)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方案,提请聘任或解聘执委会副主席、执委会委员、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
(六)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 《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执委会副主席的主要职权:
(一) 对执委会主席和执委会负责;
(二) 参加执委会主席主持召开的经营会议,汇报主管工作及发表意见;
(三) 执委会主席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执委会主席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 执委会主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二)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三)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四)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五)在解决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代会和工会的意见;
(六)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处理深交所日常监管事项,在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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