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30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创集团”或“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投资业务,降低投资风险,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投资行为。因公司关联交易行为而产生的投资审批,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以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将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通过各种形式获取股权或购置固定资产的行为。主要包括:股权投资,指新设企业、向企业增资、收购企业股权等;固定资产投资,指产线的建设、扩产、技术改造,与土地、房屋及附属构筑物有关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
第四条 投资行为应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商业规则、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北方华创集团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和所属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有利于防范风险,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管理实行分级授权审批机制。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执行委员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权限履行决策程序。
第六条 所属公司的投资方案履行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后,将内部投资决策文件和项目文件报送北方华创集团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如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则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或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审批的投资事项,则仍需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围绕公司发展战略,统筹相关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全面预算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但确需追加的投资项目,或者遇到特殊情况导致年度投资计划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充分论证、履行相应程序后进行调整。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年度投资计划等筹划拟投资项目,应当编写拟投资项目《立项报告》及相关支持材料,确保项目信息完整、准确。经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履行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拟投资项目立项后,公司及所属公司根据项目的投资类型、投资规模、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成立项目工作组,根据项目需要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开展详细调研或者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商务洽谈等项目论证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拟投资项目论证通过后,公司及所属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公司及所属公司可正式实施项目投资。涉及国资监管、境外投资监管、反垄断审查等有关政府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报批或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经济、政策等环境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经评估无法继续实施的,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提出项目变更方案或者终止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变更或者终止项目。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即进入投后经营期,公司及所属公司应严格按照可研报告中的经济指标组织项目运营以达到预期投资目标。公司审计部门可根据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和工作安排对投资项目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按照集团投资项目后评价相关制度对项目实施、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评价,形成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退出
第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研究启动项目退出:
(一)违反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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