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 30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机构,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
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重大信息时,负有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分管领导、对接人报告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保证上报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履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同时负责监督下级归口单位履行相应内部报告义务;各主要子公司应当确立相应的部门和负责人,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
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重大交易: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6)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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