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
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本决策制度所称关联人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定义的关联人。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确定关联人的名单,关联人及其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进行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关联交易
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公司应对关联交
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
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人使用: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
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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