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措施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
董事会设立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独立董事和董事任成员。
工作小组负责执行董事会制定的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制定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具体内部控制制度和有关措施,并确保制度和措施的有效执行,拟订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及公开披露的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并负责将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不时颁布的关于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规定向大股东和关联方传达。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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