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子公司内部运作,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指:
1、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设立,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3、公司虽然持股比例等于或低于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根据相关协议规定或者其他安排拥有其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职能部门依据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对子公司的预算计划的制定与执行、财务会计、资金调配、固定资产、新产品研发、重大
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人力资源管理、质量控制、安全及环境保护、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等方面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加强对子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子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上市公司监管规则、公司内控制度、子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规范运作,自觉接受公司及公司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及时向本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和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子公司应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子公司同时控制其他公司的,或对公司及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实施管理控制的,应比照执行本办法的要求,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三章治理结构
第九条 在公司战略规划下,子公司应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完善其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 对于全资子公司,由公司以股东决定的方式向子公司直接委派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按
《公司法》和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报董事长批准。
第十三条 对于其他子公司,公司根据《公司法》、子公司章程等规定向子公司提名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报董事长批准。该等子公司应依据《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公司提名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如需)选举、聘任。
第十四条 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的职责,定期向公司汇报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时反映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委派或者提名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委派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或考核后公司认为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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