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乘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集中投向 1 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 2 名及以上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五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条件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实施累积投票制时:
(一)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知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二)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
第七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 1 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位候选人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超过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 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八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投票总数的 1/2。
(二)如 2 名或 2 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
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三)如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会所持股份总数的 1/2(含 1/2)的,且由于本条规定导致董事人数少于应当选人数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
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选出当选者时,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在以后股东会上对缺额董事进行重新选举。
(四)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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