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为 3 名,其中至少包括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投资中心,由董事长直接领导。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根据董事会对公司可持续发展 ESG 工作的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投资中心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投资中心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投资中心。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召集人也未指定人选的,由战略委员会的其他 1 名委员召集。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举手等现场表决方式或其他通讯表决方式。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七条 战略投资中心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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