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和议事程序,确保其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包括 3 名独立董事,职工
董事 1 名。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和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人,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三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中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1/3。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五条 董事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 审议批准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不超过 5%的关联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款的规定:(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
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十)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事项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一)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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