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
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及评估;
(八)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九)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十一)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十二)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管理、使用进行审查;
(十三)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十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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