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0-03-17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指引》等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依法对本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含占控股或者主导
地位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经营管理等事项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
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
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2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
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应该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在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全面和通
畅,如安排内部审计部门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使其全
面了解掌握公司董事会和管理部门的政策,及时获取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计
划、组织、领导、控制的信息等。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3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