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0-03-17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
规定,特决定设立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
“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并制订本
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
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
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
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工作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2
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
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
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和业务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影响公司中长期发展的业务创新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3
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
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
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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