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0-03-17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潜江永
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
决定设立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1/2 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
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
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
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工作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2
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
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
委员人选。 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委员会同时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
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
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3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
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
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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