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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3-1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永安药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10年3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0-03-17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

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潜江永安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1/2 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

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工作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

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

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2

第九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主要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制订、管

理与考核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的授权,委员会也可以拟订有关董事和非职工代

表出任的监事的薪酬制度或薪酬方案。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

程序、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董事(非独立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三)负责对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

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四)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

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委员会拟订的董事和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

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委员会制订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

准。

第十五条 委员会制订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3

准。

第十六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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