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0-03-17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
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潜江永安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1/2 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
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工作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
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
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2
第九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主要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制订、管
理与考核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的授权,委员会也可以拟订有关董事和非职工代
表出任的监事的薪酬制度或薪酬方案。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
程序、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董事(非独立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三)负责对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
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四)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
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委员会拟订的董事和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
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委员会制订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
准。
第十五条 委员会制订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3
准。
第十六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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