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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3-1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永安药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3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0-03-17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限度地保障股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潜江永安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

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 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2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八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使用部

门填写申请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由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要细化具体

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第十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的情形时,项目实施部门必须将实际情况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并

详细说明原因,公司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3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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