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0-03-17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在本制度中作出的相应规定,
在相关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依据该等规范所作出规定将自动按照修改后的
相关规范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
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
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
内,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证券时报》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变更指定报刊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2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时间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第十三条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
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按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
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3
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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