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0-03-17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结构,使董事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1/2 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
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工作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
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
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2
第九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
的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新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候选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理层的规
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
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
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本工作制度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委员会
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工作
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
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
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3
第四章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
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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