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咨询或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应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七条 向特定外部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且披露的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其他部门需报送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时,应将报送的资料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在证券部登记。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要求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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