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规范经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1/2。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任命和解聘。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
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
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四) 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五) 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审查;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解
除限售、归属或行权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召集、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 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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