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本制度;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 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 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 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单次或连续十二月内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
授权董事长批准;
(二) 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批准;
(三) 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上述投资金额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时,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年度证券投资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
况形成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
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
(二)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在人民币 100 万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以及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部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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