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和股东
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地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股东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
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 东
第四条 股东会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
规则的规定,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会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公司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如下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公司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承担如下
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
让、投资、质押、委托管理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而导致该股份的所有权或实质控制权发生转移或受到限制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当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通知;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除承担上述义务以外,公司的控股股东还负有如下义务:
(一)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二) 在股东会审议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拟从事的关联交易时,控股股东应该依法回避表决;
(三)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故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
第四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
第十一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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