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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1 20:19:09 股吧网页版
隆基机械: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2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科学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分红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第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向全体投资者分配股利,公司进行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额。

第八条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中期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红。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条 公司应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各期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其期间间隔(是否中期分红)等。
第十一条 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股东回报规划周期。在每一周期结束之日前四个月内,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研究论证下一周期的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各期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并提出预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同时,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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