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
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公司不得为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需要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
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三)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四)主债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
保,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
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证券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
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涉及关联交易的,由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批准,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有权对本办法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必要时应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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