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运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按照本制度第七章执行。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
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计划周密、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
则。
第五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非经公司股东
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擅自变更募集资金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
途或挪用募集资金。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
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八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
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
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管理
第九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
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
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的
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或多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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