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坚持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对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对按要求报备证券监管机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披露及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等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上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或者其他法定媒体正式披露相关事项。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及其财务报告;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或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拟回购股份、分配股利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
(十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七)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九)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二十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可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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