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SHENJIAN NEW MATERIALS CO., LTD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人。董
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董事本人出席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和组织。按照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确定性划分,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董事会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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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公司章程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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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应确保决议的书面方案以专人、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到每一位董事,并且每一位董事应当签署送达回执。送达通知应当列明董事签署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董事视为不同意方案的事项。签字同意的董事人数如果已经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且以专人、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公司,则该议案即成为公司有效的董事会决议。为此目的,董事分别签署同意意见的多份同一内容的议案可合并构成一个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而无需另行由同意的董事在同一文本上签署。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事程序
第一节 议案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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