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神剑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安徽神剑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
公司由安徽神剑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 立的股份公司;在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在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73350320。
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40208000000909(1-1)。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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