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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0 15:43:11 股吧网页版
同德化工: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1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5-090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5,546.75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沪 0101 民初 21557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租赁”)诉讼本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爆破、同德科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将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599 号,法定代表人:赵建祥;

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云升;

被告二: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焦尾城大茂口,法定代表人:张烘;

被告三: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忻州经济开发区紫檀街39 号,法定代表人:张云升。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融资回租合同》(编号:L23C3394001)项下全部剩余租金人民币 55,415,232.42 元、留购款 100.0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暂计至 2025 年 6 月 17 日的逾期利息人民币
52,183.36 元,以及自 2025 年 6 月 18 日起,以全部剩余租金 55,415,232.42 元
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

(3)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款项对编号为 L23C3394001 的《融资回租合同》项下全部租赁物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上述款项暂合计人民币 55,467,515.78 元。

3、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 2024 年 6 月 4 日与被告一以纸质签约的方式签订了编号为
L23C3394001 的《融资回租合同》(以下简称:“回租合同”)。回租合同约定被告一以售后回租形式租赁原告所有的一批设备(详见回租合同附件 2“租赁物件明细表”)。回租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 8 个月,租期共计 8 期,租金总额共计人民币(下同)78,405,000 元,留购款 100.00 元等(具体支付计划详见租赁交易明细表及实际租金支付表)。根据回租合同附件 1《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上述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自回租合同实际起租之日起由被告一转移至原告。

同日,被告二、被告三与原告以纸质签约的方式分别签署了编号为GCL23C3394001-01 的《保证合同》及编号为 GCL23C3394001-02 的《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三为被告一在回租合同项下所有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租金逾期罚息、其他应付款项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一向原告交付了合
同约定的物件。原告取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后将租赁物交付于被告一使用,被告一向原告出具了《租赁物件接收证书》,确认回租合同中约定的全部租赁物件所有权属于原告。

被告一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出现拖欠租金的情况,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
未按期履约。截止 2025 年 6 月 17 日,被告尚拖欠租金共计 55,415,232.42 元及
相应逾期利息 52,183.36 元未支付,被告二、三作为担保人亦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根据租赁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支付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并要求被告二、三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综上,原告已如约履行了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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