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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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翟颖律师、张鑫磊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等媒体上刊登了《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3 点,在山西省忻州市经
济开发区紫檀街 39 号同德化工总部 9 楼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烘主持。
3、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9: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60831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40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66 人,代表股份 2,440,3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074%。参会股东均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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