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5-037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1,472.01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沪 0115 民初 46543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平安租赁”)诉讼本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开庭审
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 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37 层,法定代表人:李文艺;
被 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焦尾城大茂口,法定代表人:张烘。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全部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14,720,100.00 元(其中包括未付租金 14,720,000.00 元,留购价款 100.00 元,
扣除保证金 0.00 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至合同加速到期日(以首次庭
审之日为准)止的违约金(以每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延付一天按日万分之四,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实际逾期天数按租金日期分期计算),以及自合同加速到期日的次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延付一天按日万分之四,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合同权利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3、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1)合同订立
2024 年 6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 2024PAZL0101165-2L-01 的《售
后回租赁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协议和书面文件(以下统称“租赁合同”),原告为出租人,被告为承租人,双方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向被告购买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物,并回租给被告使用,被告向原告承租该租赁物并向原告支付租金。
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期间共 24 个月,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租,2026 年 4 月 1
日到期,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21,080,000.00 元,保证金为 0.00 元。
租赁合同“违约事项”条款约定:“在本合同签署后任何时间,如发生如下任何事项的,即构成乙方违约: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甲方任一期租金和/或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应付款项。”租赁合同“救济权利”条款约定:“对于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行使下列一种或多种权利:宣布本合同项下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加速到期,要求乙方和/或担保人(见担保文件,如有时)履行款项支付义务和/或承担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加速到期日立即付清全部加速到期款);逾期未付清的,乙方和/或保证人除应立即付清该等加速到期款外,还应就逾期支付加速到期款另行偿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第十一条的约定计算;”租赁合同“违约金”条款约定:“违约金按每超过一天为延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四计算。计算方法为:延迟付款金额*0.04%*延迟付款天数。”
(2)合同履行
原告在与被告签署租赁合同后,按约向被告支付了租赁物协议价款并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取得了租赁物所有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资金收据,原告向被告发出起租通知书。截至本起诉状落款之日,被告尚有 5 期租金未付,剩余未付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14,720,000.00 元。
(3)违约情况
被告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即有逾期情况出现。
经催告,被告始终未履行偿付义务。
综上,被告已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被告主张加速到期并要求支付相应违约金。基于以上事实,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审判,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三、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公司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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