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5-013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为被告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张云升先生为被告二。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12,000,000.0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及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张云升先生收到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5)内0124 民初 406 号】和《民事起诉状》,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
制人、董事张云升先生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将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相关《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张云升先生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2,000,000 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每日按照 12,000,000 元的万分之二支付延期支付违约金;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支付违约金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原告在本案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被告一提供的质押物(即被告一持有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0%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230000231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3、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1)2023 年 8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被告一拟以 2 亿元的价格将其持有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蒙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原告,为担保《框架协议》项下被告一履行的全部义务,被告一、被告二分别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和个人连带保证。
(2)为实现前述《框架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交易,原告及时按照约定支付了 12,000 万元保证金,并组织人员及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对同蒙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且形成了相应工作成果,完成了内部投资决策程序,为双方在《框架协议》项下约定的同蒙公司 100%的股权转让完成做了大量的筹备工作。
(3)被告一在签署《框架协议》后一周内,即单方向原告发出终止《框架协议》的通知,在原告明确告知不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一单方提出终止后又与案外第三人就《框架协议》项下同蒙公司 100%股权另行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因此获得巨大收益。
(4)被告一单方终止《框架协议》项下股权转让的行为构成违约,按照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且原告有权依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并要求被告二按照《不可撤销担保函》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二)与本次案件相关的前期诉讼情况
2024 年 1 月,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张云升
先生、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传票》【(2024)内 01 民初 9 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与本公司、张云升先生及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
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2024 年 7 月,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4) 内 01 民初 9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2024 年 8 月,公司收到广东宏大就一审判决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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