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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6 16:07:08 股吧网页版
赫美集团: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7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25-041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三、二审被上诉人三)
3.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已裁定驳回本案的再审申请。公司就该事项不产生新的清偿赔付义务,且前期未计提预计负债。因此,该裁定不会对公司当期或未来损益产生影响。
近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收到最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 6612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6 月 16 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
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被告分别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外贸信托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继续履行《债权转让协议 》,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款645,918,469.41 元并受让对应债权,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依法判令被告一以 645,918,469.41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 年期 LPR3.85%的标准向原告赔偿损失(自 2021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年 7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法判令被告二在被告一应当支付的债权转让款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 1 亿元,依法判令被告三依据其出具的《承诺函》向被告一划转 645,918,469.41 元,用于被告一向原告履行支付债权转让款的义务。
北京二中院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外贸信托的全部
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313,195.71 元,公告费 260 元,均由外贸信托负担。外贸信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3,313,195.71 元,由外贸信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最高院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外贸信托因与公司债权
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民终 277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案审查。

关于本案诉讼的具体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2023 年 4
月 29 日、2024 年 3 月 29 日、2024 年 4 月 25 日、2024 年 12 月 7 日刊登于《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关于外贸信托诉讼收到终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 6612 号,主要内容如下:

外贸信托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案外,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案件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年 8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2025 年半年度报告》之“诉讼事项”。

除已披露情形外,公司及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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