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的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无误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
员;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人员;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知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公司证券部负责各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汇报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中的公开披露是指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网站及报纸上进行披露。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
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
下交易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具体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或即将
发生关联交易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应履行报告义务;
(三)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董事会认为案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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