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4日公告里涉及的销售合同,与2025年11月27日及2025年12月2日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里提到的销售合同,是不是同一批合同?如果是同一批合同,为何2026年1月14日再次重复提及此合同且不明确说明与之前(2025年11月27日及2025年12月2日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提到过,是不是有意夸大业绩以误导投资者?
杰瑞股份:
您好!公司自2025年11月以来,与美国两个不同客户共签署三份燃气轮机发电机组销售合同,累计合同金额超3亿美元。此三项合同单独或者累计金额均未达到法定信息披露标准,因存在同一客户复购的情形,体现了客户对公司燃气轮机发电机组设备性能、交付能力以及综合服务实力的持续认可和高度信任,公司认为具有重要意义,故对该客户相关合同的情况于2026年1月14日以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如有更多问题,欢迎您致电公司投资者关系热线,感谢您的关注!
您好!公司自2025年11月以来,与美国两个不同客户共签署三份燃气轮机发电机组销售合同,累计合同金额超3亿美元。此三项合同单独或者累计金额均未达到法定信息披露标准,因存在同一客户复购的情形,体现了客户对公司燃气轮机发电机组设备性能、交付能力以及综合服务实力的持续认可和高度信任,公司认为具有重要意义,故对该客户相关合同的情况于2026年1月14日以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如有更多问题,欢迎您致电公司投资者关系热线,感谢您的关注!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6-01-17 16:29:33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