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任期届满、解任或其他导致实际离职的情况,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若存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
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八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审计部门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并作出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二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并保留内部追责的权利,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后续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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