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10 月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原烟台杰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烟台杰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000720717309H。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 月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900 万股,于 2010 年 2 月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Yantai Jereh Oilfield Services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 5 号,邮政编码:2640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23,855,833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50 年,自1999 年12 月10 日至 2049 年12 月9 日。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由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为公司员工赢得发展机会,为股东获取回报,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油田专用设备、油田特种作业车、油田专用半挂车的生产、组装、销售、维修、租赁(不含国家专项规定需要审批的设备);油田设备、矿山设备、工业专用设备的维修、技术服务和配件销售;为石油勘探和钻采提供工程技术服务;机电产品(不含品牌汽车)、专用载货汽车、牵引车、挂车的销售、租赁;油田专用设备和油田服务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自产计算机软件销售;仓储业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禁止的除外,须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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