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与资本运作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二)公司重大投资决策;
(三)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公司战略发展部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战略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战略发展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投资决策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以提案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战略委员会主席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者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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