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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3 20:21:08 股吧网页版
杰瑞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4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本决策制度所称关联人是指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所定义的关联人。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上述任一标准的,总裁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有权聘请独立专业顾问对关联交易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供专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1、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2、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3、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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