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瑞股份:融资决策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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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14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和配股);
2、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第三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发行新股,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提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度由资金与融资部拟定本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授信的额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的授信额度),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由资金与融资部负责办理每笔具体授信。
第六条 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批通过后,公司资金与融资部根据具体业务需求,负责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借款。
第七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对外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融资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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