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 119 号 2 楼 邮编:264003
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高强律师、滕晓峰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
东大会,并根据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进行律师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慧涛先生
主持。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
议议题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刊登在 2025 年 4 月 10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该通知载明的开会时间是 2025 年 5月 7 日下午 14:00。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在 2025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在 2025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5
月 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网络进行投票。
3、本次股东大会按《通知》要求,如期于 2025 年 5 月 7 日下午 14:00
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刊登《通知》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超过 20 日,符合法定要求。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 7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31,660,01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公司回购的股份,下同)的 61.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4,146,11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0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7,513,89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1%。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4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普通股股东以及合法的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嘉宾列席了本次会议,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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