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8 19:10:42 股吧网页版
顺丰控股: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及其

(二) 最近36个月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三)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 最近36个月曾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 其他相关规定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工作制度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由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四) 负责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七) 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