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
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国际贸易和投资业务中的汇率和利率风险,以及原材料采购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
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原则上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控股子公
司进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但作为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事先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均以正常经营及日常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或者日常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
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日
常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商品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应该以公司或境内外子公司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账户(如需),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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