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董事证券交易标准守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以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严格遵守针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事项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拟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的,必须遵守《董事证券交易标准
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
关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前的申报和信息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A股股份时,应当及时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有关人员在买卖公司H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如涉及)时,同时应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A股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归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 A 股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
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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