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
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规范公司经
营行为,实现有效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内部审计范围和对象,即被列入被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公司和
公司各部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企业或部门,及其各级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
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
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内部控制的监督、评审、责任、档案、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
披露。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开展内部审计、督查工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作为董事会对公司审计监督工作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与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有
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部负责人负责审计部日常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
予以充分保证。审计部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托,对公司相关方面进行审查,并及时提供审计材料。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
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经济责任审计,如高管离任审计;
(七)信息安全审计、IT 管理流程审计、信息系统审计;
(八)内部员工投诉和举报的调查处理;
(九)采购、基建项目审计;
(十)其他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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