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
为,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
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审议披露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八条 公司相关投资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
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并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报送公司证券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九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至少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
查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评估资金风险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
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一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聘
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
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
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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