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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9 19:20:12 股吧网页版
北京科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0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保密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风险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机构,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附属企业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3.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所任职单位或或部门严格执行内部信息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
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公司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会议

1. 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

2. 监事会决议;

3. 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4. 股东会决议。

(二)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资产;

2. 出售资产;

3.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 租入或租出资产;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赠与或受赠资产;

9.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 签订许可协议;

12.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外,公司拟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拟发生前 5 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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