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 第二条 ......
公司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 公司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
办公室京政体改股函[2001]30 号文批准,由 革办公室京政体改股函[2001]30 号文批准,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六家股 由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六东作为发起人,在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技术 家股东作为发起人,在北京科锐配电自动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变更设立的。公司在 化技术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变更设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的。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照,营业执照号为:1100001501638(2-2),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上市后变更为 110000005016383,“三证合一” 代码为 9111000010209313X4。
后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00010209313X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如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长辞任董事长职务,视为同时辞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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