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及《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
公司设置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被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提出,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根据董事会授权,公司进行资产收购、出售时,对单个项目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且年度累积授权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的项目进行审批。
(九)根据董事会授权,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处置固定资产单项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 2%,且年度累积授权不超
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固定资产帐面净值的 10%的项目进行审批。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固定资产部分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可以聘用相关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稳健性。
第十二条 总经理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和调整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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