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监督、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材料准备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审计委员会委员
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
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任,委员的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任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如因委员的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三人时,该委员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任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八条 经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当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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