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查以及对该等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提名委员会委员
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补选。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任,委员的辞
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任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如因委员的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委员低于三人时,该委员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任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八条 经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当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提名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提名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意见书。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如提名工作组的意见与提名委员会多数成员意见不一致,则将不一致的意见同时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提名方案。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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